信託消滅信託人應製作清算報告

64

  【本報訊】立法會二常會昨繼續細則性審議《信託法》法案,主席陳澤武表示,委員會關注法案中若信託消滅,受託人的責任何時完結?他引述政府指會新增一款「若信託終止,受託人應當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受益人或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若對清算報告內容沒有異議,受託人責任便解除」。清算報告內容包括管理、處分財產、處分結果等情況。

  債權人可申請查封受益人信託所得

  陳澤武會後向傳媒總結表示,會上委員會與政府代表花較長時間討論法案第三十二條有關信託受益權的條文,有議員關注如何保障債權人利益?他引述政府指,若受益人欠債,債權人可根據現行《民法典》及《民事訴訟法典》規定,查封受益人的固定財產或未來可預期取得之財產。陳澤武舉例指,假設受益人每月可獲得10萬元,但若其有負債,債權人可向法庭申請查封令,查封受益人的信託所得財產,以保障債權人。另有議員指出:外地法律亦有規定,若受益人有不正常行為,如揮霍、賭博等,都不能取得信託財產。政府表示會考慮平衡債權人的利益,以及委託人設立信託的原意。

  對於法案建議所有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等情況出現時,信託消滅。當信託消滅時,除設立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受託人須按順序移轉信託剩餘的財產或權利,順序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委託人或其繼承人。陳澤武引述委員會認為,當信託消滅時,受託人須先移轉信託剩餘的財產或權利予委託人或其繼承人,而非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否則會出現不規則情況,擔心或會有受益人故意放棄信託受益權,以取得信託剩餘的財產或權利。政府表示會考慮。

  陳澤武最後提到,法案已完成首輪審議,待立法會及政府雙方的法律顧問團就法案行文、立法技術等作調整,政府再聽取委員會意見後,陳澤武預料新文本將有較大變動,有關法案待政府提交新文本再繼續細則性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