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隊通則施行細則優化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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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法規主要訂定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各職位人員所具職務的特徵,以及各職位人員所擔任的職務;規範人員的入職、晉升培訓課程,以及專門為培養領導人才而設的指揮及領導課程。

  為配合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實施,特區政府制訂《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行政法規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法規主要訂定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各職位人員所具職務的特徵,以及各職位人員所擔任的職務;規範人員的入職、晉升培訓課程,以及專門為培養領導人才而設的指揮及領導課程。同時,規範晉升程序及年資表的公布及登記。

  法規並優化原有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包括新增當人員以派駐制度被安排在所屬編制外提供服務,或處於定期委任狀況並要求作出特別評核的情況下,改為由人員所在部門的領導作為認可工作表現評核的主管實體。

  此外,為配合第13/2021號法律的規定,相應修改第13/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及第22/2003號行政法規《敬禮及禮儀規章》的部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