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表示,經汲納委員會及社會意見後,決定若是家庭形式的教學輔助活動,即由家長組織並提供場所,且不對外招生及參與學生人數不多於4人,或所有學生均居於同一場所的教學活動,可排除在適用範圍外。另外,亦收緊補習機構工作人員資格。
李靜儀表示,新法案對適用範圍有較大改動,原法案建議的適用範圍為在課餘時間同時向5名或以上的學生提供教學輔助服務的私人實體場所,現不以5人劃分界線,訂出由學校提供的教學輔助服務和家庭形式教育輔助活動兩種除外。家庭形式教育輔助活動定義為由家長組織並提供場所,不對外招生,且參與學生人數不多於4人,或所有學生均居於同一場所的教學活動,如上門補習。她引述政府解釋,有關修改是希望明確監察補習中心,同時兼顧家庭內補習活動。
收緊補習社工作人員資格
李靜儀指,同時收緊工作人員資格,調整所聘用的中心工作人員的適當資格,刪除原文本中因其他犯案被確定判處3年或以上徒刑的條文。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原文本中對涉及學生安全的犯罪,如毒品、家暴、性侵、傷人等有清晰列舉,為更明確規範和學生安全有關的各類刑事違反,故不再包括與學生安全無太直接關係的犯罪。
同時,新增條款規定,有起訴批示或同等效力批示指有跡象顯示曾故意作出毒品、家暴、性侵、傷人等犯罪者,不論可科處抽象刑罰如何,都不符合適當資格。政府解釋,審判過程較長,如已有明顯跡象故意犯罪,可能會對學生安全造成威脅。
此外,即使行為紙上不轉錄有關判決,或已依法恢復權利者也不合資格。文本並規定工作人員需提交刑事記錄證明書、證明身心健康的醫生證明,曾在外地工作或居住者,須提交無相關犯罪記錄的聲明書。
補習中心需強制購買保險
李靜儀又指,將來教育輔助中心必須設於商業用途、寫字樓或社會設施用途內,委員會關注過渡規定,政府介紹法案允許它們過渡,直至變更登記人或轉換場地。
至於補習中心價格爭議,李靜儀指,文本要求補習中心將明細價格張貼在中心內明顯可見之處,政府在修法過程中亦會同業界溝通,有機制推動在提供服務前與家長簽訂協議或協定,清晰服務過程中的收費、爭議處理等,減少相關爭議。
委員會並關注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內容,將來有關保險需強制購買。李靜儀引述政府數據,現時有約三成補習中心已購買該類保險,保費每年約1000至3000元,相信實施強制保險後,業界能向保險機構購買相關學生方面的第三保。她解釋,此類保險指在補習場所發生的因疏忽引致第三者傷害都在保險範圍內。據了解,一般符合牌照要求的補習中心都可承保,但有小部分現時登記在住宅的「樓上補習中心」,在過渡期內未必能承保。